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架构分析,私募基金种类,运作方式及组织形式都有哪些

2023-03-30 3:14:50 证券 ketldu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模式与交易结构”是什么?

1、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的盈利模式与交易结构:私募基金主要是以股权投资为主,先购买某公司股权,然后运作其上市,然后卖掉手中股份。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2、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私募基金种类,运作方式及组织形式都有哪些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股权投资的特点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基金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基金有多种分类方法。在此,我们将仅以常用的投资对象进行划分。从国际经验来看,现行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是非常广泛的。以美、英两国为例,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了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认股权证、外汇、黄金白银、房地产、信息软件产业以及中小企业风险创业投资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高科技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1、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顾名思义,这是以投资证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对冲基金即为典型代表。这类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设计投资策略,发起设立为开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结合市场的发展态势适时调整投资组合和转换投资理念,投资者可按基金净值赎回。它的优点是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要求量体裁衣,资金较为集中,投资管理过程简单,能够大量采用财务杠杆和各种形式进行投资,收益率比较高等。

2、产业私募基金

该类基金以投资产业为主。由于基金管理者对某些特定行业如信息产业、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广泛的人脉关系,他可以有限合伙制形式发起设立产业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征性支出少量资金,绝大部分由募集而来。管理人在获得较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亦需承担无限责任。这类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闭期,期满时一次性结算。

3、风险私募基金

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处于创业期、成长期的中小高科技企业权益,以分享它们高速成长带来的高收益。特点是投资回收周期长、高收益、高风险。

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第二种,接收帐号(即客户只要把帐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一般为10%-3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赢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一般为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此种都是针对熟悉的客户,还有就是大型企业单位。

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不仅是关心自己是否盈利,还更关心投资私募的费用。一般的私募基金的费用有:

1、基金交易费用

基金交易费用是指在在进行的时候基金交易时发生的基本费用,一般有认购费用、申请购买费、赎回费用、私募基金转托管费、转换费用等等。

2、基金运营费

基金运营费讲的是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通常常见的是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可能有所减低价值。营运费有:管理费、托管费、可持续销售法、证券交易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等,一般的都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收取。

组织形式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胜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2、契约式

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3、虚拟式

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虚拟式的优点是,可以规避证券管理部门对基金设立与运作方面的审批与监管,设立灵活,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缺点是依然没有摆脱委托理财的束缚,在资金筹集上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规范,在资金运作上依然受到证券管理部门对券商的监管,在资金规模扩张上缺乏基金的发展优势。

4、组合式

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

(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

(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

5、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中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

6、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20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现代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Nabisco)中达到高潮。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如何真正读"懂"一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对中国大陆一般的投资者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大规模地进入投资者视野,是在 2010 年。在此之前,这一行业仅有非常小规模的专业投资者参与。就算时至今日,不能正确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等概念的投资者仍不在少数。

前不久的一次沟通会议中,我们还被投资者问到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个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止损线是怎么设置的?”投资者对此问题陌生,究其原因,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本身非公开交易、信息保密要求高等特性有关。而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同,许多投资者更是“望而却步”。

对一般的投资者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之所以难以阅读,主要有三个原因:合同太长、条款之间的勾稽关系太复杂、对于私募股权投资逻辑不了解。

本文更多的是希望结合过去的相关经验,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的基本架构和思路进行梳理总结,帮助读者将合同“读薄”,即更有效、更快速地把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条款和要素设置情况。

为了相对快速地把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的基本框架和思路,必须要将基金的介绍材料与协议文本交叉比对阅读,介绍材料往往是对基金的基本投资逻辑、基金架构和管理团队等信息的介绍,而协议更多的则是关于各方权责范围的约定。两者互有联系,但内容却并不完全重合,且在一定程度上,介绍材料恰恰是为了阐述合同无法包含、却又十分重要的信息而被撰写的。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阅读合同拆分为三个步骤:

1理解标的基金的基本投资逻辑

许多时候,这一步骤对于阅读合同是最为关键、最为核心,也最容易被忽视的一步。同样是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会不理解为什么有的基金期限那么短(2 - 3年),而有的基金期限那么长(8 - 10年及以上);不理解为什么有的基金合同把投资项目写得非常具体和清楚,为什么有的基金合同里则完全看不到具体项目的名字;不理解为什么有的基金在协议里有股权回购的安排,有的基金则看不到具体的资金回流约定等等。有些投资者甚至使用上述条款上的差异,来判断标的基金的优劣,这是常见且非常有害的一种“常识”。

实际情况是,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真正的常识是不同的投资策略对应不同的合同框架,合同框架的安排与基金的优劣并无直接联系。

私募股权投资的基本逻辑是在非公开的市场中,投资专业机构通过长期的研究和生态圈建设,了解或预判市场中其他投资者尚未理解或者无法把握的趋势与机会,从而投资于这样的机会,并从中获利。

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可能将自己的预判和研究成果在协议或者募集的材料中进行详细阐述,也通常不会对拟投资标的进行明确约定,毕竟,这是基金的“秘密”武器,是基金赖以生存的基础。

而相应的,在私募股权基金当中,为了将研究形成的“预判”转化为投资的收益,有两个因素是绝对必要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时间”,既然是“预判”,那么现实的到来一定需要一定时间的等待或促成,这也就是为什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多需要设置较长的封闭期限,是为了基金所投资的创新企业价值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发酵”,最终酿成一坛好酒。

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分散”,因为是“预判”,就一定会面临预判的趋势并不能到来(或者并未以预判的方式到来)的风险。为了尽可能降低这种“预判”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将投资分散,有的基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细分行业,有的基金则通过分散投资于不同阶段的公司,来分散风险。这一基本的投资逻辑决定了基金在募集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投资项目、也不会针对基金或者具体项目的回购进行安排。

对于具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的基金对应不同的投资策略,相应的,在条款的设计中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投资者应当先理解标的基金的基本策略框架,以相应的策略框架为基础阅读协议,这样才可能实现相对高效的理解。

理解标的基金的基本策略并不难,只需要把握其基本的投资范围、投资阶段、预计的投资退出方式(这些内容很可能不会直接写入合同,但会在基金的介绍文件中说明)即可。抛开策略直接阅读协议,往往会不得要领,无法正确理解协议结构和条款。

2在了解基金投资逻辑的基础上,了解标的基金的投资结构

基金的投资结构差异,可能带来费用条款、投资者表决机制和基金期限等多个方面的差异。例如,投资者需要了解所投资的基金主体是母基金,还是直投基金;是主基金,还是联接基金。

同一支基金的不同募集主体之间,在费用条款、基金期限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同样是采用主基金+联接基金的结构,有的基金会将费用安排在主基金中,联接基金层面除必要的运营费用之外,不收取其他费用;而有的基金则会采用主基金与联接基金各自收取费用的结构。

相应的,投资在主基金层面的投资者与投资在联接基金层面的投资者所看到的基金合同就会有一定的差异。投资者需要了解所投资基金的结构,才能对相关条款、权责和费用的具体情况准确理解。

3在了解基金策略和结构基础上,将合同结构进行拆分阅读

一般而言,在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者而言,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可以分为 4 大部分:

1. 基金的基本要素信息,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期限(包括投资期和延长期的设定)、缴款方式和时间要求等。其中有一个容易被投资者忽略、但又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基金的“释义”,一般而言,“释义”将会集中提供基金合同关键字的线索,对于投资者快速查阅基金的要素信息和关键条款十分有帮助。

2. 基金的费用和收益分配顺序,主要包括基金的运营费用范围和上限约定(如有)、托管费(如有)、后续投资者的追补差价及分配机制、管理费收取以及基金的收益分配顺序。其中,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顺序条款,可能相对于市场中其他类别基金的相关条款更为多变、复杂。这一情况是由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运行机制决定的,具体的分配顺序设置情况这里难以一一讨论。但一个容易被投资者忽略的事实是,即使是同样的分配顺序条款设置,不同的投资策略,不同的投资阶段,不同的投资风格,所产生的最终实际分配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3. 关于违约的约定,包括基金投资者的违约条款和基金管理人的违约条款,关注基金投资者的违约条款。这是为了了解投资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将会构成违约,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和后续处理程序;关注基金管理人的违约条款(包括关键人士条款),是为了了解投资者在哪些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要求基金提前清算。

4. 关于基金的报告获取条款,包括基金年度报告的时间、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框架等。这部分条款的内容相对较为标准,也易于理解。

以上 4 部分的条款内容并非合同的全部,但合同的条款设置主要是围绕这几个核心部分来构筑的。掌握这一核心内容框架,能够帮助投资者带有目的性地阅读合同,提升阅读的效率。

以上是我们对于基金协议的阅读思路和方法的总结,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本文一再提及“快速、有效地阅读合同”,决非意欲提供一条阅读合同的“捷径”,只是希望为首次阅读合同的投资者提供框架和指引,帮助投资者把握合同阅读的重点。

完整地理解合同,需要投资者将合同的内容与合同之外的信息结合,交叉阅读和比对检查,而不仅仅是将合同通读一遍。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架构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讲义)

PE是如何运作的----PE的组织架构(2)

契约型PE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一般采取信托方式予以实现。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中,一般包括了三个主体:其一是委托人,即私募股权基金的LP;其二是受托人,即受托运营LP资金的主体;其三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者,即GP,它是实际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运营的主体。在实践操作中,信托基金的受托人依据基金信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一般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都是利用一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信托,然后该信托公司聘请外部投资顾问公司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管理人,或者该信托公司自己直接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管理人。 在我国资本市场中,采取信托制的组织形式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历史较短。实际运作中采取了信托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相结合的方式。即由信托公司与专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合作,信托公司负责资金募集,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负责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化管理与投资决策,然后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分享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收益。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一般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信托公司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实行专业分工,其二是信托公司主导,即信托公司全盘负责整个私募股权基金的筹资与管理,只是在管理方面一般会聘用外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作为外部投资顾问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在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中,以信托合同作为规范投资者,受托人以及基金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所以,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一经确定后,一般很难进行更改。由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均是以受托人作为发起人予以成立的,委托人属于典型的被动投资这状态。虽然理论上委托人可以任命受托人,但是在信托基金的实际运营中除非受托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一般无法通过投票方式解聘受托人,从而难以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予以有效的约束与规范。当委托人不满受托人的基金管理行为时,一般只能选择退出该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正是由于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这种治理结构方面的天然缺陷,所以只有少数私募股权基金采用这种构架。 为了避免资金闲置和控制现金头寸,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采取设置分期信托的方式。在投资总额确定的前提下,投资人按照委托人的安排分期分批将出资投入到位。在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中,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不是法人,而作为基金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则一般是法人单位。为此,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无法对外借债以及提供担保,但是基金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借款以及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担保。同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无法持有对外投资以及收益,而需要由基金受托人代为持有对外投资以及相应收益。当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出现亏损时,依据信托法律规定,投资人以出资为限对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受托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则不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基金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借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则需要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i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此类PE基金具有组织结构方面的缺陷,因此,一般不是一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近年来,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笔者认为,这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税收优惠考虑。由于我国当前对于自然人购买信托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存在执法模糊点,为此,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逐渐成为投资人避税的手段之一。其二是有利于募资。目前信托公司帮助私募股权基金GP进行募资的功能不断增强,GP当然愿意与具有募资能力的信托公司合作从事PE基金投资。其三是信托公司需要开展新业务。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是什么?

私募股权市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在监管部门和基金本身两者的努力下,私募股权基金正朝着规模化、正规化方向发展。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衍生出了多种运作模式。我所知道就有6种,比如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公司 有限合伙”模式,“公司 信托”模式 ,母基金(FOF) 。

怎么区分非法集资跟私募基金的区别?

不法分子通过在企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的产品宣传时呢,虚增基金产品或者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幌子,向投资者误推,属于持牌的金融机构,机构项目,骗取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呢聚醚及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我们要提醒各位投资者公开宣传推广私募基金在一小时承诺本金不受损。是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的企业协会的官网查询信物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信息。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设置投资门槛?

最少拥有100万元你才可以买私募,这当然不是私募基金公司在做资产歧视而是监管约束使然,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且要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看要求挺严格,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是100万元呢?这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者,恰恰是为了保护他们,一般来说越是成熟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越强,风险承受能力也就越强,设置100万元的投资门槛是以资金量为指标隔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一般投资者,总而言之将私募基金购买金额门槛设置的这么高,是监管部门深思熟虑才做下的,对社会最科学最有益的角色。

年轻人投资怎么规避风险?

理财的建议呢,我是觉得呢,还是要呃寻求啊,就是稳健的理财的方式啊,这个对于财富管理或者是理财呢是进入的第1步,而不是直接进入一个高风险啊高波动啊高回报的一种一种投资领域,这种投资呢失败会给你带来巨大的打击,成功也会把你误入歧途啊,我是觉得呢,进入啊财富管理和理财这个市场还是要尽量寻求稳健的投资平台,那么现在90后成长起来了,他们现在能够大胆去买基金,已经比直接进入股票市场买股票风险要低了一点啊,但是我是认为啊,就是你不能把买基金作为。你的一个主要的财富创造的工具,它是一个财富管理的一个过去财富的创造,还是要靠兢兢业业的去劳动劳动创造财富,劳动创造价值啊,所以年轻人最重要的一个任务是要把消费储蓄和投资平衡好。

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需要关注哪些因素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需要投资者在组建私募股权基金时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包括不同组织形式的基金税负不同、治理结构不同等因素。具体而言,需要关注的因素有:

一、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

基金资金募集的难易程度会影响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资金,其募集渠道比较成熟,投资者对信托公司也相对信任,因此,信托制比较容易募集资金。但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缺点是其发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进入门槛较高,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机构难易介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起设立和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则主要依靠普通合伙人过往的业绩和品牌,有时候也借助第三方专业基金的力量进行募集资金,如普通合伙人缺乏业绩和品牌,其首次在市场上募集资金将比较困难。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往往是先有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在确定组织形式,故一般不存在募资问题。因此,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是缺乏资金但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的基金管理者或者及机构,一般建议选择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或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二、资金的利用效率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对投资者的资金利用效率最低,因为其资金要求一次性到位,容易形成资金闲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在出资时采用的是承诺出资制,不会出现资金闲置的情况。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利用效率最高。

三、基金管理人的责、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责、权、利具体来说指的是法律责任、权限范围以及投资收益提成。

首先说法律责任,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需就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运作承担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各种基金组织形式中其法律责任最大。而采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即信托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低,其无需对信托运作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由其委托的投资顾问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信托公司或投资顾问在投资过程中在信托计划规定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错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管理者通常是投资人自身仅需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其次是权限范围。这里所说的权限主要是指投资决策权,就这一权限而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权限最大,通常情况下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决策权仅属于普通合伙人。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通过约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决策委员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虽然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则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权提供决策建议。

最后是关于投资收益提成问题。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在投资收益提成问题上基本一样,一般都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同时,还可以约定每季度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层存在激励不充分的情况,需要公司股东对管理层进行一定的倾斜安排。

四、IPO退出的难易程度

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成功投入运作后,需要选择最便利,同时盈利幅度大的方式退出以获取投资收益。就目前而言,选择IPO方式退出是最理想的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如果采用IPO方式退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具备最便利的条件,其法律环境也最稳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后才哦你个IPO方式退出在法律上已不存在障碍。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在采用IPO退出时则会遇到一定的法律障碍,在所投资公司IPO之前,需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及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代持,可能导致其投资收益大打折扣或引发双重税收及遭遇其他法律困境。

五、税收成本

单纯从税收种类角度分析,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成本最高,不仅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存在双重缴税问题。对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不存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就是该类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在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

六、法律监管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采用信托制和公司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受到的监管相对更为严格。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桌啊受到我国信托制度法律规范和银监会的行业监管,例如强制性要求资金托管,故采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在基金运作的各个方面相对比较规范。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不但受制于《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高管“诚信”、“善管”等义务的法律约束,而且还需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规章作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依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对各合伙人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约定。通过对三种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目前还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受到的监管最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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