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管理公募私募的基金经理,会不会用公募基金托底(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计划)

2023-03-31 6:19:57 基金 ketldu

根据《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基金经理要想同时管理公募、私募产品,有几个量化的指标和要求。

首先,需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

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

那么,目前管理公募产品的基金经理,有多少人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并且兼任管理私募产品呢?

WIND数据显示,目前基金经理年限达到或超过5年的基金经理共有700位,但这里面有282位基金经理任职的基金数量达到或超过10只。

如果从这两个条件来看,目前公募基金经理中,约有418位基金经理满足条件。当然其他基金经理,如果在任职公募之前,有过私募或年金社保组合的管理经验,那么也可能满足管理条件。

因此,总的来看,目前能够满足公私兼任条件的基金经理数量,应该大于418位。

新规后的公私兼任开始出现

而最新的基金半年报显示,不少基金经理在新规之前,就已经开始公私兼任,但也有部分基金经理是在新规之后,开始了公私兼任。

比如华泰柏瑞的沈雪峰,目前在管的公募产品包括华泰柏瑞激励动力混合、华泰柏瑞品质优选以及正在发行的华泰柏瑞优势领航混合。而华泰柏瑞激励动力混合的半年报显示,沈雪峰同时还兼任6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这6只产品的资产净值接近55亿元。

国泰基金的申坤,除了管理国泰金鑫股票和国泰成长优选混合,还同时管理了1个其他组合,公募+私募累计管理的资产净值规模超过70亿元。

同为国泰基金旗下的国泰民安养老2040原基金经理邓时锋7月底因内部工作调整离任,在离任之前,他同时还管理了1个其它组合,该组合的资产净值规模接近140亿元。

中信证券红利价值一年持有混合型 *** 资管计划的刘琦,管理的产品数量就更多了,除了1只公募基金、4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还有多达21只其它组合,累计管理的资管净值规模达到约267亿元。

不过从管理时间来看,这些基金经理同时任职公私募投资组合的时间大多是在2020年5月1日之前,严格意义上来看,并不是新规之后的新任职。

而从新规之后的新兼任来看,东方阿尔法的基金经理刘明算得上其中之一,2020年中报显示,其除了管理东方阿尔法精选混合和东方阿尔法优选混合,还管理了1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累计管理规模的资产净值超过18亿元,其任职这只私募资管计划的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

客户经理可以同时向多个客户介绍基金产品吗

客户经理可以同时向多个客户介绍基金产品。根据查询相关 *** 息,中国基金业协会4月3日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指引,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

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搜集
1.与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
2.拒绝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本站发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言论
3.请大家仔细辨认!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4.如果发现本网站有任何文章侵犯你的权益,请立刻联系本站站长[ *** :775191930],通知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