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伙人是一个意思吗(私募基金基金经理和合伙人)

2023-03-31 8:45:30 基金 ketldu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合伙人是在合伙制私募基金中出现的称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 普通合伙人 和 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伙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资类投资,合伙制私募基金也能开设账户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私募基金经理任职要求

私募基金高管任职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1、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2、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3、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4、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上述条件一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2、符合上述条件二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3、符合上述条件三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4、符合上述条件四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哪些

在美国,对国内投资者来说,私募基金最典型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Commenda契约,更有学者认为其最早的前身可能是 *** 的一种商业惯例。

在“commenda”这种有限合伙企业中,仅仅提供资本的人只需以其出资额对“commenda”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连带责任则由直接参与远洋贸易的船舶所有者和商人承担。它相对于一般合伙企业而言的制度创新在于:它将合伙人分成了两类,一类由于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只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类由于参与了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不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不同于一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故被称为“有限合伙人”;由于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债务责任承担上并没有区别,故被称为“一般合伙人”。可见,有限合伙企业相对于一般合伙企业的最大优点,是排除了那些并不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可能需要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有利于吸引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进行投资。

按照国际惯例,尽管合伙制企业是经济实体,但合伙制企业的税收通常采用“透过实体缴税”原则,即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缴税。因此,采用合伙制形式,投资者仅仅就合伙企业收益纳一次税,可解决公司收益多重纳税的问题。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管理个人或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

为了更好地解决债务和税收等问题,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结构有三种:

第一种,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费用计算规则向基金经理支付基金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其投资份额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按照其出资承担相应的有限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在获得投资收益和投资报酬(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同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为了降低个人的法律责任,基金经理可以采用后面两种形式。

第二种,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其团队先注册一个S型公司 ,然后以该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费用计算规则向该公司支付基金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基金经理及其投资团队的公司,基金经理及其团队仅仅承担该公司的有限责任。

第三种,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其他雇员先分别注册两个有限责任公司或S型公司,其中一个作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另一个则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非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同样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这种形式与前一种形式的主要区别是,将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的投资管理人区分开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基金经理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例如,一个管理多个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可以按照他在每个基金中拟出资的份额分别设立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S型公司,同时,设立一个公司作为投资管理公司负责所有这些基金的投资管理。另外,对于离岸基金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在税收等方面具有更多的灵活性。

美国私募基金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能按业绩收取报酬。因此,目前共同基金都以收取管理费为主,而收取业绩表现费的私募基金则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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