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制
(1)信托型基金是由基金管理机构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通过发起设立信托受益份额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的 *** 投资工具;
(2)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组成决策委员会实施,共同进行决策;
(3)在内部分工上,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保管清算与风险隔离,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变现退出。
2、公司制
(1)公司制基金是一种法人型的基金;
(2)其设立方式是注册成立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投资公司;
(3)优点:在中国目前的商业环境下,公司型基金更容易被投资人接受 ;
(4)缺点:无法规避双重征税的问题,并且基金运营的重大事项决策效率不高 。
3、有限合伙制
(1)合伙制基金是国外主流模式,它以特殊的规则使得投资人和管理人价值共同化;
(2)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只承担有限责任;
(3)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GP)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承担无限责任;
(4)GP通常只出总认缴资本的1%-2%;
(5)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2%左右)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
(6)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合伙制股权基金采取“先分后税”方式。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合伙人,无需再次纳税。
(7)目前国内采取合伙制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方兴未艾,在私募股权投资产品中的比例逐年加大。
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企业的步骤或流程主要包括: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在投资方确定欲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后,会进行详细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对企业和项目的技术水平、管理层能力、市场潜力、资金状况、政策法律因素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对该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③谈判和交易设计:通过前期的工作,对于确定需要投资的企业和项目,投资方会与融资方进行投资金额、投资工具和价格等方面的谈判,同时完成交易的设计工作,直至签订正式合同。④投资和后期监管:投资方按照合同的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进行投资,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后期监管。⑤退出:在出现相应情形时,投资方会选择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实现退出,从而完成整个投资过程。
1-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银行与私募机构合作后,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战略联盟的形式,双方可以获得高成长企业“股权+债权”融资业务的收益。
2-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银行可以为战略联盟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托管、现金管理等综合服务,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3-现在寻求与私募合作的银行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到地方城商行,无一缺位。资产荒还在持续,同时信用风险加速暴露导致投向债市的资金有所收缩,但银行理财类资金不减,巨量的资金找不到投向,委外便成为趋势。对于银行来说,在理财端吸金容易,而投资端受限于原来的非标投资缩量以及债市投资到了相对饱和且风险临界处,银行自身投资优势不再,吸收进来的资金需要寻找出口,而优质的私募就成了资金的重要去向之一。
4-银行自己的投资团队在投资债市上具有优势,而一些有委外业务合作的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当前主要的投向还是债市,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私募则占据优势。从当前市场来看,一些股票已经跌到价值洼地,机构的资金开始布局。从市场的灵敏度来说,私募显然要敏感很多。
5-不同于委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资金大部分属于通道业务,其执行操作的权限还是在银行,目前这类委托给私募的资金完全属于主动管理型。银行看中私募机构的不是别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能力,银行需要通过私募投资获得收益。
资金的逐利性使得不少投资资金过于注重短期收益。以银行为首的资金在委托给私募机构管理时,应该意识到在国内股票市场,对期限的控制以及止损线的设立应该放开,必须更加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