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私募基金采取资金托管模式,一定程度上防止基金公司破产所带来的风险,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但也存在很多有限合伙型基金没有托管。即便存在托管也不一定安全,基金公司会发一些指令把钱投出去,再用一些手段把钱转移走。因此,在一些违规违法的操作下,私募基金会跑路。
拓展资料: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以外的手段招募,发起人 *** 非公众性多元主体的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联系:企业发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格。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 *** 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 *** 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 *** 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对此我写过一篇文章,这几年这种所谓的私募股权基金换汤不换药,各种名字来回变。但本质不变,就是金融传销。
我节选一些主要的内容:
股权投资,一般人无法参与的。都是机构行为,这几年不少出现说是可以个人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并且收益很多,吹的很厉害,实际都是金融传销。通过拉下线来获得收益。
我曾经对此写过一篇文章,截取一段:
基本上来说,几点去问清楚他根本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回答也是指东打西,答非所问。
第一:这钱投资什么?每个投资产品必须让投资人了解投资标的,这是最起码的知情权和披露义务。
他反复说是PE,PE的概念谁都明白,问题是你们投资过什么公司,现在正在投资什么公司,有没有过往的披露信息,可信度是多少,其实这些都可以作假。公司每个年度都会有报告,但是这是第一个年度,所以没有报告。
第二:公司是不是合伙制?因为股权私募基金,特别是家族形式的私募基金,很多是合伙制,也就是说2人以上,50人以下。这种情况下还全球发行?不是骗子是什么。这个问题他并没有回答。回避了。
第三:向非定向人群的募集,是非法集资。说到这个问题,他也没有回答。
第四:1万元就可以参与股权私募基金?那卖菜的大妈也能玩了。那华尔街早就倒闭了。这个问题他也没有反驳。
第五:收益一年300%,别说300%,就是稳定在年30%,都不会带着中小投资者玩,肯定都是大户。并且如果真有这么好的投资项目,不是平常谁都能参与的。那干脆谁也不告诉,我借钱去投资都比叫上别人强。这一点他也没有反驳。
第六:说是有监管,但是类似FSA的监管机构,是监管和对本土客户负责的,中国的客户出了事,他们是不管的。对此他也没有反驳。
该种形式,就是你投资100快 你再拉个下线 反你50块 下线的下线投资100块 你再吃30块。。。就这么一轮一轮的,如果最终没有下线了,整条的资金链断裂,还不如传销,因为他连个产品都没有。有没有合约都没有用,因为注册个离岸的公司,骗了钱也不归大陆的法系管。其手段技术含量比麦道夫低级100倍。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注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暴富心态绝对不能有。给骗子可趁之机,有时是因为自身的贪婪。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