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减免(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政策)

2023-04-05 23:00:28 证券 ketldu

2022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 务 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 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 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状病 毒感 染的肺 炎疫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 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 家储 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减免(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政策)

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

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湖北省内的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增收率依然为1%。注意正式的文件还没有下来,但是开票软件已经进行了系统更新和升级,系统显示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

生活性服务业(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继续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注意这里的生活服务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要超过50%。政策依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对从事二手车经营的纳税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减按2%计征增值税,改为按照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单笔且该农户余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第条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对赞助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东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东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的大变革!扩大抵扣范围、增加抵扣力度、退还留抵税额

扩大抵扣范围、增加抵扣力度、退还留抵税额

——增值税进行税额计算的大变革

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传出更多的税收消息,条条振奋人心。我们先选一些重要内容来热热身,一起看看都进行了哪些调整及如何应对。正式文件出来之后,再来一一印证。

一、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原政策下,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 娱乐 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我们一直希望和呼吁可以放开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打通资金借贷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意外的是,此次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选择在了"旅客运输服务",此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交通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提示】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并不是说所有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还要遵守基本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必须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自然人个人发生的交通费,进项税额是无法抵扣的。同理,企业支付的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政策下的旅客运输服务支出,进项税额也是不得抵扣的。

由于旅客运输服务提供的是客运发票,客运发票属于行业专业发票,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税额。预计会采用计算抵扣的方法按票价乘以一定的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方法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二、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力度

增加进项税额抵扣力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了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分期抵扣变一次抵扣

自"营改增"政策执行以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此次调整之后,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和一般固定资产一致,学习难度大大降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候,发生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的时候,进项税额调整起来更加简单,只需要关注不动产净值就可以了。

(二)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会议指出,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是针对《政府工作报告》中调整增值税税率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提出的配套政策。

注意,上述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不都是6%,邮政行业和基础电信的增值税税率已经调整为9%。也并非所有采用6%税率的行业,都可以采用加计扣除政策,比例金融服务业就没有纳入加计扣除的行业范围之内。

当然,这只是为了形象的体现加计扣除的对应纳税额的体现做出的提醒,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应该不会进行调整,当期进项税额的具体计算会有所调整。

至于报表填列,按现在的现有报表结构,加计扣除的金额可能体现在8b行。当然,此次政策调整之后,增值税申报表需要做出很大的调整,也可能会增加增加专门的行次进行填列,需要看具体的后续文件。

从会议传出的消息看,该政策给出了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三、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增值税会计核算过程中,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10个专栏进行核算,借方专栏的期末余额大于贷方专栏的期末余额时,若此差额同时大于"已交税金"专栏的金额,会产生期末留抵税额,还是在"进项税额"专栏中核算。

会议指出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此政策是将财税〔2018〕70号《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18个行业扩大至所有行业。但是细则是否完全延续财税〔2018〕70号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其中,所谓新增的留抵税额,财税〔2018〕70号规定是15-17年产生的留抵税额。扩展至全行业之后,是否允许向以前3个年度延伸,我们要看具体的文件规定。

同时财税〔2018〕70号规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四、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会议中还给出了其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1. 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

2. 相应调整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

【提示】此项政策应该是指继续延续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加计扣除2%的政策。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之后,农产品的深加工业务的扣除率预计为调整为11%。

3. 对延续2018年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药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此项调整对考试的影响较为重要。视同销售政策中,货物捐赠的视同销售和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捐赠有所差异。

五、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增加公益性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规定。

从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提示】不受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扣除的限制。

2.增加所得税税率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现在考试中出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1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小型微利企业(20%)、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15%)。

金融服务可以加计抵减吗

法律分析:金融服务可以加计抵。增值税涉及的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适用加计抵减的服务范围,其实就是剔除了交通运输、建筑服务和金融服务之外的全部服务业。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促进各类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业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对符合非营利条件的服务性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就业与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按照财税[200811号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巾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积极落实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2000/在税前扣除。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Ⅸ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五)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六)积极落实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同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八)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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