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助学奖是什么(中国扶贫基金会的计划报告)

2023-04-09 21:35:16 基金 ketldu

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本科和专科(含高职)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除具备上述必要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二、资助项目

(一)普通高中: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2.助学金是扶贫资金吗

2021年12月1日。

2021年精准扶贫助学金,这是解决精准扶贫对象,也就是贫困户家里面的小孩子读书的困难问题,一种最大的帮助和支持,让小孩子能够安心的在学校里面完成作业,完成学习,这是很好的政策,这部分资金呢也就是2021年度精准扶贫助学金,已经在2021年12月1日以前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位,你查收一下吧,如果你认为可以的话请点赞转发一下吧

3.精准扶贫专项助学金是多少

一)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含高职)3500元/生·年。

4.扶贫办助学基金

愿望:构建最值得信任、最值得期待、最值得尊敬的国际公益平台。

我们的使命:播善减贫,成就他人,让善更有力量 。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册、由农业农村部主管的全国性公益组织,是中国扶贫与乡村发展领域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公益组织之一。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截至2020年底,累计筹措资金和物资78.36亿元,受益人口和灾区民众4841.86万人次。

32年来,中国扶贫基金会通过良好的内部治理、项目管理和社会绩效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 *** 同志为核心的***把到 2020 年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中国扶贫基金会深刻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积极响应中央号召,立足自身优势,进一步完善机构管理、创新扶贫项目模式和内容、科学整合资源和渠道,全力参与脱贫攻坚。八年脱贫攻坚,累计筹集款物 51.99 亿元,占建会 32 年来筹集款物的 66%,3537.76 万人(次)受益。

在“三农”工作重心从“脱贫攻坚”全面转向“乡村振兴”这一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20字方针和五大振兴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发挥平台和纽带作用,积极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公益,聚焦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服务低收入人口。

在产业振兴,生活宜居和人的发展三大方向开展工作。在产业振兴方向,实施示范带动、人才培养双轮驱动策略,通过百美村宿、善品公社等项目实现示范带动,通过蒙顶山合作社发展培训学院组织合作社人才培训;

在生态宜居方向,通过生态林、基础设施完善等项目进一步提升乡村宜居建设,通过中小灾害救援、减防灾等项目提升乡村应对灾害的能力,促进乡村生活环境更加安全、更加便利、更加美丽;

在人的发展方向,开展新长城助学,爱心包裹,加油未来等教育项目;顶梁柱公益保险,爱加餐,乡村天使工程等卫生健康项目;童伴妈妈,中扶养老等特殊人群关爱项目,促进乡村幼有所养,壮有所用,老有所养。

为了推动公益行业发展和支持社会组织有效参与乡村振兴,实施活水计划、人人公益、ME公益创新资助计划、美好学校和美好乡村等公益伙伴支持项目;

为了动员更多社会公众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公益,基金会与各方积极合作,持续推动了面向公众的捐一元·献爱心·送营养、善行者、善行100、公益未来和大爱无国界等公益倡导项目。

在国际舞台上,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助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持续开展扶贫公益项目,传递中国减贫经验,讲好中国故事。

5.助学金资助项目是什么

答:该申请一等助学金

助学金每个学期发一次,分三等,分成两个学期来发,分别是2000,3000,4000。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相关规定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6.扶贫助学基金

定位要清晰,是做什么方向,是做扶贫、助学、环保、科学、艺术等。确定宗旨和使命,这是需要发起人和理事成员深思熟虑和实践摸索中得来的。福建省恒申慈善基金会成立之初也是什么都不确定,运作方式就是简单粗暴,找到山区贫困妇女捐钱就完了。运作一段时间后才慢慢确定了宗旨和使命是:关注福建乡村妇女儿童的成长与发展。主要关注三个领域:女性群体;乡村学校教育;公益行业支持。

战略是引领一个基金会前进的方向,清楚定位,确立宗旨和使命。

这时同时要结合战略,确定到底是要做运作型基金会、资助型基金会还是综合型基金会呢

7.扶贫专项助学金是什么项目申请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可以的。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助学金和建档立卡申请的主体是不同的,助学金的申请主体通常是在校就读的学生,而建档立卡申请主体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的户主为主体的。所以,二者相互不影响。分别申请就可以了。

8.扶贫专项助学金是什么项目的

没有扶贫专项助学金。困难助学金一般在开学前发放。

9.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

一)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含高职)3500元/生·年。

10.贫困学生专项助学金

专项助学金是指社会各界或个人设立的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长成才。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中央高校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11.扶贫专项助学金是什么项目名称

(一)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含高职)3500元/生·年。

为什么基金会被取消?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筹备举办“扶贫之春—中国消除贫困奖春节联谊会”的信息发布以来,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响应。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在目前的中国,更多的社会力量在关注扶贫事业、关注“三农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关注民生。

但是,由于活动准备工作方面的原因,特别是活动场地的安排问题,“扶贫之春—中国消除贫困奖春节联谊会”活动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中国扶贫基金会经研究决定,推迟举办“扶贫之春—中国消除贫困奖春节联谊会”活动,与此相关的活动也一并停止。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作为国内扶贫领域非 *** 组织,我们的使命是通过我们的工作,传递爱心与善心,消除贫困,为构筑社会的文明与和谐贡献力量。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继续关注我会举办的相关项目和活动。对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而推迟此项活动表示歉意,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工作,不辜负社会各界对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厚爱。

善行者的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册、由国务院扶贫办主管的全国性扶贫公益组织。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截至2013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95.7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1783.05万人次,已经成为中国扶贫公益领域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公益组织。中国扶贫基金会以不断发现并促进解决社会问题为己任,致力于改善卫生健康条件、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开展灾害人道救援四大业务领域,视捐赠人、志愿者和一切爱心人士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伙伴,不断改革创新,向筹资资助型、国际化公益慈善组织转型。良好的内部治理、项目管理和社会绩效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2007年、2013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基金会等级评审中,均被评为最高等级5A级基金会。2013年,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24.28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86.88万人次。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 *** 、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 *** 、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再于理事会认可。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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