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托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拓展资料:
一、什么是重大事项变更
重大事项变更是指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重大违法规情况、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业务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合伙人变更、管理人依法解散、撤销、破产的等情形。
二、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变更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
A、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之营业执照的更换
B、管理人名称变更
C、管理人增资或减资,变更实缴资本
D、变更管理人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
E、变更管理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
F、变更法定代表人(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的)
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
A、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刑l事l处l罚
B、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l政l处l罚
C、最近三年是否被证监会采取行l政l监l管措施
D、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l政l处l罚
E、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采取自律措施
F、最近三年是否被其他自律组织采取措施
G、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诉l讼或仲l裁
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
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在登记通过后,“机构类型”不能变更。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请“注销登记”,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但是业务类型仍可在取得的范围内变更,比如管理人当时申请的业务类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那么他可以变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A、机构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其他投资基金”
B、业务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类 FOF 基金”。
对于私募行业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来说,离职往往不是简单的向公司提出申请然后一离了之。往往需要与所在私募机构、基金业协会、甚至当地工商局来回沟通。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周期不同,时间长的甚至有几个月还未办理通过的情况。本文梳理私募高管人员离职所涉事项、系统操作指引以及列举实操中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高管离职所涉事项
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划重点:私募高管离职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报送基金业协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划重点: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规定,对于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高管,协会会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和诚信情况。
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也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划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私募高管离职系统操作
私募基金公司高管离职需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待中基协审核通过后,需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离职录入。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 AMBERS系统)
1、登录AMBERS系统【管理人登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新增】;
2、点击【高管变更】—【变更】,进入变更页面,点击【确定】按钮;
3、点击【选择删除的高管】—在弹出的窗口中勾选需要删除的高管;
4、点击【上传证明】,上传离职相关证明。
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1、登录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离职备案】—【离职录入】;
2、选择需离职的高管,填写离职时间和原有;
3、【菜单】—【离职备案人员查询】,查询办理情况。
私募高管强制离职
如已提出离职,但是前东家一直不在中基协系统里办理重大事项变更和离职备案怎么办?针对前面这个问题,对已离开原机构超过6个月以上的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原机构未办理个人离职备案的可向协会申请办理个人强制离职,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 对于担任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高管人员,应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然后才能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强制离职申请。
1. 经公证的由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 离职证明的公证,需前东家带着公章和离职人一起去公证处办理。
2. 经公证的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情况说明(未就业人员出具);
3. 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4. 个人承诺函(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
上述材料应打包发送至基金业协会指定邮箱“rygljs@amac.org.cn”,并应在邮件标题中标注“强制离职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收到相关材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私募高管离职常见问题探讨
1、高管是否涉及特殊身份?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划重点:若离职高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变更的,还需要同时提交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2、相关岗位是否有替代人员?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十二条规定,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且要求继任的高管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划重点:如离职高管为合规风控人员,私募管理人必须先找到合适的合规风控高管入职后,才能完成重大事项变更。
3、私募基金高管离职静默期
-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 *** ;
- 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 *** 。
4、机构高管在平台“爆雷”前就离职,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仍有可能,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以高管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并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 身份证 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原件1份);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1)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2)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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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私募基金现在去证券公司基金从业怎么更...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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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变更
确认变更意向后,原管理人根据原《基金合同》约定发起变更流程。
例如:原《基金合同》约定“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须先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则分为两步处理:
1、原管理人与托管协商,确认同意变更;
2、原管理人召开份额持有大会并签署决议文件;或者,由原管理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至所有份额持有人,再由所有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同意。
涉及材料:
1、托管同意变更管理人书面确认函
2、托管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盖章版
预计时间:3个工作日
二、重新签署基金合同
管理人变更涉及到《基金合同》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基金投资人与新的管理人重新签署《基金合同》。新的管理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完成适当性募集流程与非居民金融账户识别工作。
涉及材料:
1、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
2、签署变更管理人协议
预计时间:5个工作日
三、提交系统
1、原管理人登录ambers系统,在“产品备案”栏目下选择“产品重大变更”,点击“基金业务变更”选择需要进行变更的产品,进入修改页面。
2、在“管理人信息”页签点击“变更”按钮,点击“新增管理人”按钮添加新管理人,并将新管理人设置为信息填报人,并在页签末填写变更时间、简述变更内容,点击“下一步”。
温馨提示:我们发现在该步骤,协会系统会自动校验产品类型与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匹配,若该基金为证券类产品,而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为股权、创业类,则无法进行下一步。
我们之前举例为股权类中债权产品转到其他类是可以的,证券类转到股权类就很明显不能胜任是无法实现转换的,这个请大家注意。
另外红色字体说明也需要大家留意:
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通过与新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请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
请将涉及管理人变更的决议文件上传至“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
发起基金业务变更申请的管理人应通知变更后的管理人(既包括新增的新管理人、也包括删除的原管理人)登录系统,通过“产品备案”项下的“管理人变更接受”功能确认变更信息。请变更后管理人关注全部投资者(包含变更前管理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协会将在变更后的管理人全部确认后开始受理本次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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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相关上传附件”页点击“变更”按钮,在“基金合同”处上传投资人与新管理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在“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上传同意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与托管出具的书面回执,在“信息变更承诺函”处上传原管理人盖章的承诺函。
4、如基金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也需在对应的页签下进行修改。填写所有变更内容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有提示根据提示内容修改再提交。
5、新管理人登录本机构ambers平台,进入“产品备案”项下“管理人变更接收”,点击“接收”按钮。
6、 管理人均在系统中接收变更事项后,申请将成功提交至基金业协会后台办理。
预计时间:1个工作日
四、等待审核,通过后出具生效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变更属于基金重大变更事项,协会后台审核时间可能耗时较长,管理人需要耐心等待。审核期间,如果有需要补正的材料,协会也会通过系统反馈,管理人应当留意,时常登录系统查看。
协会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新管理人的系统中查询到该基金的信息了。此时“产品重大变更”栏目显示状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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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会审核通过后,新管理人应出具《变更事项生效公告》说明变更生效日期与相关事项,并发送给投资人与托管、外包机构。
预计时间:10~15个工作日
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可以更换,只是比较麻烦,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析言之,对于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拓展资料: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 *** 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 *** 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 *** 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 *** 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