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投资,私募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2023-04-12 14:38:04 证券 ketldu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都有哪些?可以投资海外市场吗?

目前而言,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权、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可以多学习一些基金知识。

目前绝大部分的私募基金是不可以投资海外市场的。 但是好买基金网上有了海外基金频道,是可以买的,可以关注下。

私募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需要取得什么资质

资格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投资(海外私募基金管理费)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一、外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i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ii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iii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2)可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权基金给予结汇便利,使其一定数额的外币出资可直接结汇成人民币;

(3)可否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权基金作为内资企业管理,使其对外投资不受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限制。

二、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目前,我国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主要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根据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GP(普通合伙人,不出资金,直接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类似职业经理人)。由此判断我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仅可担任LP(即有限合作人,出资而不直接参与投资)参与投资基金方面的事宜。

私人股本通常是指以有限合伙形式组织的投资基金,它们不是公开交易的,其投资者通常是大型机构投资者、大学捐赠基金或富有的个人。私人股本公司因其广泛使用债务融资而闻名,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并试图以更高的价值进行转售。

债务融资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私人股本公司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利润的主要方式之一。私人股本也可能通过克服代理成本创造价值,并更好地将公司经理的激励与股东的激励相一致。

从严格意义上讲,P.E.是一种衡平法,是一种资产类别,它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没有公开交易的运营公司的股票证券和债务。然而,这一术语已经被用来描述将公司带入私人所有制的业务,以便进行改革,然后再以期望的利润再次出售。

私人股本投资一般由私人股本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或天使投资人投资。每一类投资者都有自己的一套目标、偏好和投资策略;然而,所有这些都为目标公司提供营运资金,以培育扩张、新产品开发,或重组公司的运营、管理或所有权。

上世纪80年代后,彭博商业周刊将私募股权公司更名为杠杆收购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策略包括杠杆收购、风险投资、增长资本、不良投资和夹层资本。在典型的杠杆收购交易中,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收购了一家现有或成熟公司的多数股权。

这与风险投资或增长资本投资截然不同,投资者(通常是风险投资公司或天使投资人)投资于年轻、成长或新兴的公司,很少获得多数控制权。

私人股本也经常被归入一个更广泛的类别,称为私人资本,通常用来描述资本支持任何长期的、非流动性的投资策略。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如何投资境外

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执行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如果境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境外金融企业,则执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此处说明投资境外非金融企业。

一、审批权限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二、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开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企业开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准: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部或相对*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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