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结算会员根据业务量按比例分担结算担保金总额。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总额×(2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交易量+80%×该会员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中金所上一季度日均持仓量)。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确需动用缴存的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详见附表3)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制度赴理。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
2、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 *** 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3、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4、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5、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6、第十条 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代理银行应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有关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