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主观:不可抗力因素 有哪些:商务合同中的,指的是非合同签订双方主观意愿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合同失效、违约,无法继续履行。 战争,这是的主要条款。 不可预测的自然因素,如洪水、地震等。
1、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定:(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世的损失由何方负担。原则上是“有约从约”,即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3、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常见的海运风险主要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贸易过程中的海事欺诈风险主要有单据欺诈,船舶欺诈,租船合同欺诈,海上保险欺诈。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承担方具体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损坏风险通常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这个时候货物还没有交付,出卖人应当妥善保管。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果货物已经在运输中发生损坏的,通常由运输方承担。
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