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
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
2、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3、确需动用缴存的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详见附表3)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4、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制度赴理。
5、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和缴纳:(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额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6、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
1、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部应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帐户。
3、第十条 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工作。代理银行应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有关代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4、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自行支付有关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5、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和缴纳:(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额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6、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进行风险点排查。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操作控制 操作控制安全风险管理主要是根据工艺流程、物料特性和设备、设施条件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风险控制(risk control)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
法律分析: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主要体现在10个方面。 原材料、备品、备件安全风险管理主要是对原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进行风险评价,控制不合格的原材料、备品备件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