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 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增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分中央、地方),中央粮食风险基金列中央预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列省级预算。如预算有节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下达。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编制预算时,应当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应当优先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进行按季拨付,且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 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合理使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粮食风险基金。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应优先安排。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1、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发[199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八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国务院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 *** 的领导下,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3、第十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要同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坚持正常的经营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分开。除特殊规定外,粮食风险基金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
第一条 为稳定粮食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增强 *** 的宏观调控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总结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 法律依据:《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设、资金到位、拨付、清算、使用管理和监督。
动用中央粮食风险基金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专项储备粮食购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研究确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3、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