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或者设置的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和改造。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或者现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和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示历史文化风貌和现代化相结合的城市新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月13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启闭时间管理实施方案》,非节日的周日到周四公园绿地晚上9点半就关灯。平日模式下: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每周日至周四开启运行,开启时间和路灯同步。
(十六)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款中的“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修改为“资源规划、发改、住建”,“交通运输”修改为“交通”,删去“城市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4.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5.第三十六条中“治安处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考虑路灯的设置和布局,确保道路的照明需求得到满足。 路灯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路灯设施的维护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