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
是0,四大国有银行都是央企,所以外资的持股比例是0,他们都是中国百分百持股的。四大银行代表着中国最雄厚的金融资本力量。
四大国有银行是股份制银行,是国家占有其大部分股份。工商银行外资持股比例为241%,外资持股人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外资持股比例为74%,外资持股人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中国四大银行中没有外资注入的是中国农业银行。2008年11月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注资,与财政部并列成为中国农业银行第一大股东。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上市后,按照2007年5月10日盘中价格26元计算,市值最高达到2822亿元,四家外资公司净赚2419亿元人民币,不到一年时间投资收益6倍。
在金融业方面,2004年新桥资本(也是PE)最终控股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现已被美国花旗银行持股36%,其余各大国有银行及金融机构外资持股均已达25%(其中PE占相当大比例)。
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强调,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
1、法律分析:外资单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数的10%,所有外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数的30%。
2、外资参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资比例是没有限定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设立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不低于25%;经营范围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3、根据规定: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A股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在实际操作中,外资持股比例达26%视为警戒点,28%则暂停外资购买。
4、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当所有QFII持有单一公司股份超过16%及其后每增加2%时,交易所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2、深交所发出预警是根据“相关规定”,就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A股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当外资持股比例达到26%即被视为预警点,达到28%则暂停外资买入。
3、持股百分之五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公告的时间。公告时间为三天,自持有百分之五的事实发生当天起开始计算。在公告前,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通知上市公司即所持有股票所属的股份有限公司。
4、当投资者股东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5、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不过,根据规定,沪深股通交易通道关闭后,外资仍可以通过沪深交易所的账号继续买入,持股比例超过30%后,外资全部买入通道才会全部关闭,只能卖不能买,超过部分按后买先卖原则操作,直到持股比例在30%以内。
法律分析: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是:在港交所上限是不超过37%。在沪(深)交所上限是不超过75%。
持股比例没有限制,持股比例超过总股份的5%必须发公告,持股比例超过30%必须发要约收购或者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中规定,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票市场中,深股通持股比例指的是香港投资者通过深股通渠道所拥有A股市场股票的持股量占总量股的百分比。
深交所发出预警是根据“相关规定”,就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A股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当外资持股比例达到26%即被视为预警点,达到28%则暂停外资买入。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如下: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继10月25日监管层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昨日再次公告称,结合《条例》修改,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