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前十大股东里面有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并不是就是外资持有的。
深交所发出预警是根据“相关规定”,就是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公司的A股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当外资持股比例达到26%即被视为预警点,达到28%则暂停外资买入。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如下: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继10月25日监管层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昨日再次公告称,结合《条例》修改,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第十条修改为:“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外资买的a股会退市,在外资的介入下,A股的国际化是未来的发展大趋势,笔者特意整理了外资对A股的主要影响,具体如下:第一,低价股不在可靠。低价股,一直对于市场属于热捧的话题,有大部分投资者还是钟情于低价钱的股票。
股票退市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股票满足退市条件,就会面临强制退市,那么可以在这个期间把股票卖出去。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就无法进行买卖了。
股票退市后,交易所有一个退市整理期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股票满足退市条件,就会面临强制退市,那么在这个时间可以卖股票。过了退市整理期之后这家公司就退出二级市场,再进行买卖就不行了。
虽然,沪深交易所通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股票退市制度,但相关规则毕竟不属于法律,即便是新修订的交易所规则仍然停留在交易所层面上,因为交易所规则层次低,缺少法律强制力,往往在具体实施中难以执行。
我国并没有专门适用于企业合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制度。对于国内企业的合并,出于创建大企业集团政策的考虑,一直采取鼓励的态度,并未对企业合并实施特别的反垄断层面的控制。但对于外资并购行为,专门规定了相关反垄断规范。
《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而垄断与国家产业安全、经济安全并不完全等同。
现金并购一(并购各方无关联关系)对无关联关系的外资并购,除下文所提,在新规则下基本没有变化。
首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一般共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即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
另外,缺乏一系列的外资并购配套法规,如《反垄断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资并购的发展。
外资并购指的是外国公司通过收购或合并方式来获得国内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在进行外资并购时,需要考虑到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国内外相关法律的适用、合同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税务问题、劳动力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