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商誉评估必须坚持预期原则。企业是否拥有超额收益是判断企业有无商誉和商誉大小的标志。
但是在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下,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大于对方账面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实理解为商誉,在个别报表上不确认,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会产生新的商誉,商誉等于最终控制方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时产生的商誉。
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后的确不考虑商誉问题。不过有一种形式例外。权益法增资为合并成本法情况下只有在“合并报表”才重新计算商誉。
这个差额实际上是已经支付给原来的股东用于购买股权了,也就是说确认的商誉,并没有实实在在的投资到这个公司中,而是虚的增长,所以在单体报表中是不确认商誉的,只有合并报表 中才确认,并且期末必须进行减值测试。
所以,笔者认为自创商誉是存在的,是必须确认的,正如收入确认中承包长期工程收入就可以按合同进度确认收入,那么商誉这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也是可以进行确认的。对于具体计量,可以成立专门的商誉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商誉影响利润,是因为“商誉减值”。商誉只产生于企业合并过程,体现财务报表上,它是合并方支付的对价超过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商誉减值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商誉减值既影响实际利润,也影响扣非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但尚未宣告发放股利前,实现的净利润并非属于母公司,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中要反映的,这是实实在在股东投入的部分;而商誉 ,是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支付的兑价超过被投资企业净资产 公允价值 的差额。
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要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结合第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还应对按合并成本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
增资确认投资收益又确认商誉合理。、因被投资方的其他股东增资,导致本投资方股权下降,其他方增资导致甲公司从控制变为共同控制(成本法变为权益法)对于下降部分,视同处置的,确认为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