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判决真的是已经很公平了,而且还偏向客户了。因为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本身就有风险的,谁都不能保障肯定可以给你赚钱,在购买时候的合同上也会写明有风险的,你不能因为说亏钱了,就要银行全赔,可没这么稳赚不赔的生意。
1、我个人认为这件事应该是广发银行来担责,因为人家买的是你广发银行银行的产品,你就有权保证人家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怎么说呢,正常人都知道这件事就是广发银行的责任,人家投资者在广发银行买的是理财产品,但是广发银行未经人家投资者的同意,就给变成了私募产品,那么就是广发银行的责任啊。
2、银行和个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中国银保监会的查证,觉得银行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的权利和依法求偿权,因此广发银行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投资者在做投资理财的时候,也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仔细的看清楚合同条款的约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在小编看来,这件事情的主要责任肯定是在银行经理身上的,所以银行经理不仅要面临着被辞退的情况,另外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举止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院的调查,可以发现这次飞单案件的受害者并不止这位女子一个人,因此这个银行也要为这个女子的钱财进行相应的赔偿。
4、郭某也承认其推销理财产品的行为跟银行无关,属于个人行为,但是法院最终认定了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焦某缺乏资金安全管理意识,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自己承担另外的50%。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你知道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吗?欢迎留言讨论。
5、所以后来这名女子就起诉了广发银行法院,最终判定这名银行去承担女子50%的责任。
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目前法院已经驳回曹某某的上诉,这也就意味着曹某某只能终止合伙企业清算获得一定财产,并不能要求广发银行赔偿。
个人认为极好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但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130万买理财到期变私募基金,产品到期后无法兑付。曹先生在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有一定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了一个理财产品,由于收益较高,工作人员又表示资金安全无风险,于是曹先生花130万元购买了这个理财产品。
银行不能为所欲为,理财和私募不是一个概念,理财是银行本身的投资活动,安全性相对好一点,但是私募那可不一样了,那个东西它是关联的某些金融公司的,他是私下进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风险更高,回报有可能更高。广发银行,将客户的130万理财变成了130万的私募,那这个不一样了呀,风险上升很多了。
法院在经过审判后认定银行负有过错,但一审和二审都并不支持银行对曹先生进行赔付,二审判决结果中称曹先生有权要求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如清算后有其他损失未获赔偿,可再行主张权利。
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当中,判定这家银行在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这件事情当中存在一定的责任,所以,最终法院判定这家银行需要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说,这名女子可以从银行方面拿回自己一半的损失。
郭某也承认其推销理财产品的行为跟银行无关,属于个人行为,但是法院最终认定了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焦某缺乏资金安全管理意识,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自己承担另外的50%。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你知道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吗?欢迎留言讨论。
1、加上之前的近5万元利息,这笔100万元的投资,王某实际损失为18万元。此后,王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及利息等。王某认为,银行为了盈利不惜虚假陈述,欺骗金融消费者,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2、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3、所以说他们也就会想着去赚钱,因此也就会受到一些欺骗。而有一名老人在银行里面满了理财产品亏了18万,这名老人在银行当中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但是在最后的时候却只拿回了77万,也就让大家都觉得不能够接受了。
4、不过,王某最终在赎回其购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仅赎回77万多元,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遂将银行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5、在这一次的事情当中,北京的一位62岁的老人买了一个银行的理财产品,结果最后直接导致自己亏损了18万。所以他认为银行可能在这中间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就起诉了银行。最后经过法院的判决,认为银行应该赔偿7万块钱。很多朋友在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的时候,都认为银行的做法这一次应该没有任何的问题。
案例1:交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两成 2013年,交通银行在2011年发售的一款私人理财产品到期引发纠纷,产品不仅没有兑现预期收益,还出现两成左右的本金亏损。部分该理财产品持有人先后前往上海银监局、交通银行总行交银大厦对该产品进行投诉。
年12月8日,千石公司发现有一笔中信银行10亿元理财产品并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遂函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这项业务,提前结算资金。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5月5日,王某某(使用资金者)常某(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陆续向中信银行还款3亿元,尚有7亿元没有归还。
其中第二个案例,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引起了记者注意。案例显示,62岁的王某曾在北京的龙潭支行申购100万元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与70万元某基金产品,相关申购合同中标明理财产品为银行代销。
原来银行在给王大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进行了操作。法院认为王大爷风险评估之后认定为平衡型,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应该为中低风险,而银行推荐购买的却是高风险型,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