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1、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被欠工程款后应该如何 *** 工程款拖欠,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支付工程款,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对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我国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4、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 *** 。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法律规定:按完成工程目标进行结算;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法律分析:分段结算。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那个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那么竣工后- -次结算的方式。按月结算。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的这个结算方式。
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按月定期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法律分析:最高院以房抵工程款的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系一般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而第二十九条是特别条款,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房产直接抵债,否则需要拍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以房抵债出自《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最高法院以房抵债规定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物权问题。
履行期限届满前的协议履行 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否有效,目前仍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按照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的观点,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因该协议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履行,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交付的,不予支持,此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1、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2、工程结算的法律定义: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3、工程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结算,也可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文件。
4、工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过程,即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进行的工程款项的结算。工程结算是对工程项目中各项费用进行最终核算和支付的过程。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工程结算定义 工程结算是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汇总、核对、调整并最终确定的过程。
5、工程结算的意思是指对工程项目进行最终的款项清算和结算。详细解释如下: 工程结算定义:工程结算是指在一个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工程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汇总和核算,以确定最终应付的工程款项。它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确保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准确性。
1、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2、0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按照约定请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4、根据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返还;无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无利息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第二十六条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由双方约定,无约定的,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6、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包含了四十四条规定,制定该解释是为了在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能够依法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也维护了建筑的市场的秩序。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共有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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