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奇表示,“无理由退房”往往是附加一定条件的,而房地产企业在宣传时仅仅强调可以“无理由退房”,但是却不向消费者示明“无理由退房”的条件。因此,往往陷入“购房者‘无理由退房’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又以购房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拒绝购房者‘无理由退房’”的矛盾中。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幸去世,执行法院通常会暂停执行程序。这是因为申请执行人的死亡可能导致其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变更,需要等待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确定并参与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执行人的相关规定是,若申请执行人死亡,作为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的,合并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人,及其他变更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该自然人的继承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死亡的,继承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确认债权归其所有和继承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死亡,那么逝者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等就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为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破产,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了第3人等情形。
当大股东未经过股东会决议,私自将公司资金借给关联公司,这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案例中的实控人马腾飞将自己控股的公司1000万元资金转移给其控制的其他两家公司,尽管存在争议,但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重要的是,挪用资金罪的构成需满足未经合法程序、资金归个人使用或用于非法活动等条件。
法律客观:大股东挪用资金未经股东决议批准的大股东也不可以挪用资金,否者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未经股东同意处置资产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的,但这种做法涉嫌程序违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对资产的处置方案。不过,将公司资产占为己有的话就可能涉嫌构成职务犯罪。《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设立公司并出资后,根据出资额对公司享有相应的股权。
经股东会同意是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股东们是有权利支配公司的钱财如何的使用;但如果是在所有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之下而使用了这笔款项,那么这种行为一般就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 经股东会同意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股东会议有权决定公司资金的用途,所以股东会议决定资金用途的,不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
网友咨询:股东转移资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钱剑奎律师解股东集体决定用款不构成挪用资金。
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保证全体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破产法明文禁止债务人个别清偿,并规定个别清偿行为无效。实践中,一部分债务人在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的当日,并不能完成与管理人的交接工作,进而使得一部分债务人在未交接之前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其中也包括通过以物抵债的行为进行清偿的行为。
2、法律主观:判决书下来之后法院会将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判决没有异议,则当事人应当根据规定履行义务。
3、根据规定申报债权,找破产领导小组,参与破产财产的分割。
4、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上,位艳玲律师尤其擅长,她勇于创新,代理的优酷公司诉蔓蓝公司案成为网络知识产权的典型,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对技术问题的解读,成功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她强调律师应具备好奇心,对新技术保持敏感,并能清晰地向法庭展示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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