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少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只要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价款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但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并被认定为合格,那么双方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结算付款。 如果竣工验收发现工程不合格,施工方需进行修复。修复后若能通过验收,双方同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但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综上所述,发包人同意据实结算,并不意味着变更有效。在固定总价合同框架内,除非合同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应轻易调整结算方式。承包人应充分评估风险,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认定为无效。第六条 施工合同无效,一方请求赔偿的,需证明对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第七条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支持。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算单签了字,没有盖章是有效的。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 合同的效力 。
但是没有特殊情况,施工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中,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我国的施工合同不是一定要有备案章的。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