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例如,假设死者有两子一女,且其子女与父母间关系良好,均表示愿意共同继承遗产。在此情况下,可以协商一致将遗产平均分配。若其中一子或一女对死者生前有较大贡献,如照顾、经济支持等,可以适当增加其继承份额。若第一继承人对财产分配有争议,法律会提供解决途径。
2、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财产分配的法律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同时存在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继承人财产的分配原则通常倾向于均等,旨在确保遗产的公平分配。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对遗产进行调整。例如,如果某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照顾与扶养,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那么在遗产分配时,他们可能会获得较多的份额。
第一继承人分配财产的比例是: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第一顺位继承人遗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同序继承人应享有平等的遗产份额;其二,对生活贫困且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给予特别关照;其三,对被继承人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继承人,可获多份遗产;其四,有抚养能力但未尽到抚养义务者,将面临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后果。
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