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 *** 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 *** 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一、办学资格:
1、 单位申请办学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企业办学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一定规模。
2、个人办学举办者必须是常住户口,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 举办者必须具有与所办教育项目、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优势和特长。
4、 联合办学的应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和联合出资协议书。阐明联合形式、出资方式及金额、各自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及程序,并根据出资比例经双方认可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二、办学基本条件:
1、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要求具有良好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有5年以上的学校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育工作者;一般应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学校校长必须是专职的。
2、办学地点和条件
办学地点:
必须在市辖区内且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件;租赁校舍的必须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四年。
校舍面积:
有集中稳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校舍。校舍证明材料中,必须注明教室、办公用房间数和面积。
教学设备: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现代化教学手段。职业、艺术类学校必须具备保证一个教学班同时使用的教学设备。电脑类教育机构必须拥有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计算机30台以上,外语类学校应有语音教室。
3、教职工配备
教师的配备要与所开设的课程相适应,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得低于1:20。聘任教师要签订聘任协议。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上岗证,并与学校主要领导实行亲属回避制。其他事项可依据《教师法》要求执行。
4、注册资金
社会组织办学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公民个人办学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金必须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位申请办学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资金来源的说明。个人办学的也要说明资金来源。
5、 其它条件
凡申办专业性较强的卫生、体育、文艺、饮食、金融、法律等的教育机构,须经区级以上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向区教育局申请办学。
民办教育简介: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private education),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 *** 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 *** ,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 *** 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九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
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举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等民办教育机构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注:本条中关于“设立卫生类民办教育机构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设立民办教育评议组织。评议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评议,审批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审批。
*** 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劳动者和建设者。
三、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扩展资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鼓励改革,上下联动。依靠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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