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务,以期通过IPO或者其他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的过程。私募投资者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分红和经营被投资企业,而在于最后从企业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
为了分散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站简称为PE基金、私募基金或者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大型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充裕的个人手中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寻求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机会,最后通过积极管理与退出,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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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非常长,一般基金封闭的投资期为10年以上。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不发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投资后的退出非常不容易。
再一方面,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承诺制,即基金投资人等到基金管理人确定了投资项目以后才根据协议的承诺进行相应的出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股权投资
在美国,对国内投资者来说,私募基金最典型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Commenda契约,更有学者认为其最早的前身可能是 *** 的一种商业惯例。
在“commenda”这种有限合伙企业中,仅仅提供资本的人只需以其出资额对“commenda”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连带责任则由直接参与远洋贸易的船舶所有者和商人承担。它相对于一般合伙企业而言的制度创新在于:它将合伙人分成了两类,一类由于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只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另一类由于参与了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仍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不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不同于一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故被称为“有限合伙人”;由于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债务责任承担上并没有区别,故被称为“一般合伙人”。可见,有限合伙企业相对于一般合伙企业的最大优点,是排除了那些并不参与合伙企业日常管理的合伙人可能需要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因此,有利于吸引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进行投资。
按照国际惯例,尽管合伙制企业是经济实体,但合伙制企业的税收通常采用“透过实体缴税”原则,即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缴税。因此,采用合伙制形式,投资者仅仅就合伙企业收益纳一次税,可解决公司收益多重纳税的问题。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管理个人或投资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
为了更好地解决债务和税收等问题,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结构有三种:
第一种,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费用计算规则向基金经理支付基金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其投资份额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按照其出资承担相应的有限法律责任。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在获得投资收益和投资报酬(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同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为了降低个人的法律责任,基金经理可以采用后面两种形式。
第二种,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其团队先注册一个S型公司 ,然后以该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费用计算规则向该公司支付基金费用。采用这种方式,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为基金经理及其投资团队的公司,基金经理及其团队仅仅承担该公司的有限责任。
第三种,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其他雇员先分别注册两个有限责任公司或S型公司,其中一个作为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另一个则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非合伙人),其他投资者同样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这种形式与前一种形式的主要区别是,将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的投资管理人区分开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基金经理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例如,一个管理多个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可以按照他在每个基金中拟出资的份额分别设立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S型公司,同时,设立一个公司作为投资管理公司负责所有这些基金的投资管理。另外,对于离岸基金来说,采用这种方式,在税收等方面具有更多的灵活性。
美国私募基金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能按业绩收取报酬。因此,目前共同基金都以收取管理费为主,而收取业绩表现费的私募基金则大多采用有限合伙制。
私募是国际债券发行的一种方式。债券私募发行时,筹资人不必将债券公开销售,而只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认购。
私募债券发行通常采取记名形式,发行者可较少地公开自己的经营情况。私募债券不能上市流通,在一定时间内也不得转让,到期后转让,也只能转让给上述投资机构。通常,私募债券的发行量少,常在100万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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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的特点
第一,“私募”的投资基本没有流通性(Liquidity);
第二,之所以叫“私募”,就是不可以公开招募投资人,不可到公开的市场上去卖,不可以在INTERNET上卖股份等等。
第三,私募的投资人,可以是天使投资人(Angel Investor),也可以是VC;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Institutional Investor。但不管是谁,他必须是Accredited Investor。
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现在常见的基金;如果在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在出资人间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但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认可的,就是私募基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私募
私募,即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 *** 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 *** 投资。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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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现代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
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
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
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
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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