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支持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即原则上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工程价款,如承包人主张按实际造价结算,不应予以支持。
1、可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嗯,什么事情你都要在合同里面规定清楚啊,只要合同规定的清楚,要合理的话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3、《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经甲乙双方协商,施工便道采取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综合包干价:500元/立方米。结算工程量=开山渣基层体积+水稳层体积。
6、比如说可以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1、法律分析:据实结算就是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应该按照原投标报价和变更签证进行处理,不能全部推倒原来的预算重新进行计算的。
2、所谓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就是合法的依靠和根据,是前提,必要条件,是基础,如果依据不对,其他无从谈起。
3、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条款、设计文件、相关法规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同条款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基础,其中明确了结算方式、计价依据、支付条件等重要内容。
4、据实结算是根据干的活通过实际计算,得出来的价款。建筑工程合同中据实结算一般指价格包干,工程量据实结算。根据干的活通过计算,得出来结算价款。广泛的据实结算指价格、工程量均据实结算。
5、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1、法律分析:以实际施工的为准即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商对量。承包人在每月末或者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相应的已完工程量。发包人7天内核对工程量,并且要在核对工程量前1天通知承包人到场。
2、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结算方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定总价合同原则上可以不做量上面的增减,实际工程量的减少,两种理解都可以,理解为工程量的工程量的偏差可以不做调整,如果能直接指出减少的工程量是那些部位。
3、这里工程量据实结算一般是指单价合同。实际施工时变更,增或减工作量,编制人员的误算,这些原因导致当时编制的招标清单的工程量肯定是不准确的。因此最后都是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法律分析:某种意义上是不矛盾的,合同价格一般就是价款计算的基础依据,特别约定的意思是可能存在减少或者增加工程量的情况,到时候根据减少或增加的情况据实计算实际的工程款,也就是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预算的单价。
5、按照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不符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如发现不符是否提出答疑取决于其投标策略。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6、最终以实际结算为准指的是某个工程项目在中途的检查验收,按实际情况为准。有什么问题,都是以最终的验收结算准。前面的预付款有什么出入,一切以结算为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结算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先定后招”,属于串标行为,违反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如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