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1、无效,不合理。经营机构类似“钱款离柜、概不负责”的单方免责声明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2、银行多给储户钱,储户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理由拒还是不对的!银行方面 对于银行来说,一句生冷的“离柜概不负责”要堵住储户本身就是错误的。
3、法律主观:不合法。 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和我国《 民法典 》规定的格式条款,因其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所以上述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和依据的。
4、没有防人之心是我的错。这个经历也不见得是坏事。我想说的是,银行想要客户负责任,首先自己要树立起榜样,如果出了什么事只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事,久而久之大家也会有样学样,后果只会不堪设想。
5、不能够说因为他们职员的一些过错行为,就把责任全部都加在客户的身上吧。如果我们拿了钱走了之后发现钱少了,那他们就是一句离柜概不负责来搪塞。
虽然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应对王某的本金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在这件事情里,比较有争议的一个点就是主角是老人,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风险感知能力,一些老年人甚至是瞒着子女进行投资,很难有一定的警惕性,如果换了年轻人买理财产品亏损,这个钱就不一定能拿到了。
加上之前近5万元的分红,王某购买一家券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实际亏损了18%。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并非银行的代理行为导致,王某亦应对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完全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银行也应该合理的去跟人群推荐理财产品,像老人的话是绝对不能够去推荐的。而且我们也经常要跟家里面的老人去宣传这件事情,也应该让老人知道这种做法是非常的不对。
1、案例1:交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两成 2013年,交通银行在2011年发售的一款私人理财产品到期引发纠纷,产品不仅没有兑现预期收益,还出现两成左右的本金亏损。
2、原来银行在给王大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进行了操作。法院认为王大爷风险评估之后认定为平衡型,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应该为中低风险,而银行推荐购买的却是高风险型,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3、其中第二个案例,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引起了记者注意。
4、此外,还包括以房养老等养老形式创新中涉及的纠纷。
5、第一,为什么要让银行赔偿7万块钱?其实银行理财产品的案例当中就有过这样的事情,在当时也是老人购买的理财产品,但是最后却出现了亏损。所以在经过最后的判决之后,法院认为银行应该给予他赔偿7万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