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固定资产折旧完以后还有残值,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没有完全变为0,这点需要注意区分。

甲企业将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债权依然按照债权处理做账,甲公司是用什么会计科目记账,乙公司也按照什么科目记账即可;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债务依然按照债务处理做账,甲公司是用什么会计科目记账,乙公司也按照什么科目记账即可。
总公司的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无偿划拔给分公司使用会计分录如下:总公司会计分录:借:拨付所属资金--固定资金-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分公司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累计折旧-上级拨入资金--固定资金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原公司注销,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尚未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想转入新公司继续提折旧, 是的,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按照固定资产缴纳4%设备销售处理,2008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设备按照17%的增值税进行销售。
1、按现行规定,残值企业合理估计,没有限定,所以如果你们企业估计为零也不是不可以。从实务角度来说,固定资产完全没有残值也不太可能,税务方面对这样的估计肯定是会有意见的。
2、可以设置为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提示: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4、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