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卫建峰,原广东珠三角的重量级人物,因涉嫌受贿被送上法庭。他辩称部分款项为公款支出或个人馈赠,否认有受贿行为。辩护人提出质疑,认为卫并非国有公司管理层,仅从事劳务性质的职务,不应视作公务人员。然而,17万元的款项收受贿赂成为关键争议点。
本书深入剖析了十个真实且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造价实例,涵盖工程造价鉴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确定、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等关键领域。每个案例详细探讨了42个核心问题,焦点集中在工程造价的基本概念、估算原理与方法,以及影响估算精度的各种因素。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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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0年11月,朱树英律师在承办上海首例外资房地产公司破产案时,就向受理案件的上海徐汇区法院提出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应在破产财产处理时优先受偿,并提交了《关于请求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的报告》。
经审理,杭州中院于2013年9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86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到期的工程保修金1090.8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原告在673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被告工期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案例2是朱树英律师于2004年1月代理的建设单位要求6个月内施工单位中途撤场案件。系争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承发包双方因工程价款及工期引起争议,工程施工到地下工程完成,原告承包人中途停工并起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要求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在6个月内先让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
1、工程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主要涉及工程款项的支付问题。若双方协商不成,承包方可以请求法院对工程进行拍卖,以拍卖价款受偿。
2、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3、工程款纠纷可以找相关的政府部门处理,但是政府部门只负责调解,如果是找政府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该工程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之后予以立案,之后对于该纠纷作出相应的判决。 工程款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一)拖欠工程款,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