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程结算单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盖章,才能更好的保障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根据《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法律分析:对工程结算单的印章有异议的处理:施工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工程结算单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处理结算文件时,如果对印章的真实性产生异议,应首先对印章进行鉴定。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项目用章情况复杂,可能存在未经过公安部门备案的情况,这给鉴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了在争议发生时确定印章的真实性,施工过程中应尽量搜集使用同一枚印章的文件,并获取印章加盖方的签字。
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双方协商、合同条款约定的调解、仲裁或诉讼,具体依据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计局审计结果施工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施工单位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寻求与建设单位之间解决对结算结果的争议。 提起的角度应为虽然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角度要求法院或者仲裁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法律主观:工程结算审计的步骤(1)做好审计前准备工作。①熟悉竣工图、施工图和各种合同文件;②了解审计范围和采用标准;③明确采用单价和调整原则。(2)选择合适审计方法,按相应内容计算。由于工程规模不一,合同订立时间不一,施工企业不同,应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审计方法进行审计。
从此处可以看出,实施条例对审计法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即将单项工程的结算明确表述为审计监督的范围。其实对决算进行审计,本身自然包含对其组成部分的结算审计的内容。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审计单位也只是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等进行调查。
1、该签字人是不是法定代表人?如果是,不盖章也有效;该签字人是不是委托代理人?如果是,其签字的结算单属于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也有效。如果是一般的工地负责人,合同中明确的权限恐怕不会达到授权结算的程度,此时多半是无效的了。当然具体还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2、法律分析:一般情况,只要当事人按了手印等同于签字,也是有法律效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结算单签了字,没有盖章是有效的。工程结算单的作用是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的,在法律上属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委托方应该按照工程结算单上所列的结算结果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4、一般有法律效益。如果负责人指的是该企业的法人,或者是经过该企业法人以书面手续明确授权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的话,这种签字本身就有法律效力,反过来如果不是法人,并且只是一般人员且没经过正式授权的,基本上很难单独以结算单作为证据。法律分析一般是有效的。用人单位盖章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