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公正、合理、及时,依据则是合同条款、设计文件、相关法规以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公正性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首要原则。在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处理各方利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结算人员应当根据合同和法规,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价款计算与核对。
确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标准,如双方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可协商解决。
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工程结算原则如下:(一)及时性原则。
工程款结算的原则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来进行。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中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当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出现变化,导致双方对部分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参考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方法进行结算。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价款结算原则:按照政府定价、合同约定、市场行情等原则,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结算程序:按照工程量清单的作业量及质量验收情况,分批次进行结算,并依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1、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的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对工程款结算的标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2、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3、按月定期结算: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报表和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后,由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分段结算: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工进度阶段进行价款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适用于建设期一年以内或合同价值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4、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费;将直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分段结算。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那个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那么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按月结算。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的这个结算方式。
分段结算,邮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小,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工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合同中付款方式执行,主要有按月支付、按工程阶段支付、一次性支付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规定明确,工程量按当月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竣工后进行最终结算。在结算过程中,双方需在施工阶段确认工程量后14天内,按实际完成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支付额度在工程价款的60%-90%之间。
3、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量计算。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个重要法规文件。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价款结算原则:按照政府定价、合同约定、市场行情等原则,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分段结算与支付。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与工程金额密切相关。以下是详细的审查时间规定:对于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资料起,发包人应在20天内完成审查。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期限为30天。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工程,审查期限为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