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由哪个部门办理(工程款监督结算办法)

2025-01-31 14:54:55 基金 ketldu

建设工程结算由哪个部门办理

1、工程结算归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内容

结算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如分期付款、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等。工程进度款的结算: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 竣工验收与结算:详细说明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以及竣工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指的是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办法概述 本办法主要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行为,确保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与合理结算,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 结算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结算方式。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价款结算原则:按照政府定价、合同约定、市场行情等原则,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 结算程序:按照工程量清单的作业量及质量验收情况,分批次进行结算,并依照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总则

1、在本办法中,所谓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特指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进行的约定,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价款的结算过程。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和管理。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5、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最高法关于工程结算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法律对工程结算时间的规定主要包括: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结算;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已实际交付的工程以交付日为准,尚未交付的工程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既未交付又未结算的工程,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为准。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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