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股票分红就是坑人的 〖One〗股票分红并非坑人,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解释和分析:分红不会增加投资者总资产- 股票分红确实不会增加投资者的总资产,...
〖One〗股票分红并非坑人,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解释和分析:分红不会增加投资者总资产- 股票分红确实不会增加投资者的总资产,因为分红后的股票市值会相应减少(如果是现金分红),或者保持不变但每股价值降低(如果是股票分红)。所以,从单次分红来看,投资者的总资产并没有增加。
公司发展到第3年,合伙人团队发现,一方面,当初的股权分配极其不合理;另一方面,公司想引进外部财务投资人。多个投资人做完初步尽调后,表示不敢投他们这类股权架构。创业投资的逻辑是:(i)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用真金白银买股权;(ii)创业合伙人投小钱,占大股,通过长期全职服务公司赚取股权。
在股权分配中,过于平等的50%:50%模式可能导致决策权模糊,没有明确的决策人,这种模式往往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而65%:35%或98%:2%模式虽然看似各有优劣,但前者可能导致决策权过于集中,后者则可能导致小股东积极性不高,这些模式都可能导致公司决策困难,甚至决策无法执行。
首先创始团队没有足够的工作动力,感觉是在为别人打工,其次没有预留足够股权利益空间吸引优秀的合伙人加入,最后这类股权架构让投资机构避而远之,影响公司的下一步融资。 给兼职人员发放大量的股权 我们看到,很多初创企业热衷于找一些高大上的外部兼职人员撑门面,并发放大量股权。
股权分配的10大“坑”!团队中没有信服的老大:企业的股权设计,核心是老大的股权设计。老大不清晰,企业股权没法设计,企业创业,要么一开始就要有合适的老大,要么磨合出来一个老大。
第二种“提前设计规则”的机制涉及公司与投资人的股权分配。在四川另一家公司中,持股90%的大股东试图踢走持有10%股权的投资人,但未能如愿。这表明,股权结构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是否在股东协议中预先设定了明确的退出规则。
首先,创业的两种常见困境:一是股权有进无退。张李四和王五共同出资创业,股权按出资比例分配。当李四离职时,尽管有法律支持,但没有退出机制,导致公司创始人内部矛盾。二是通过转移财产手段,使公司利益受损,而李四却无从申诉。这些教训告诉我们,股权分配需兼顾公平、进出机制和退出机制。
〖One〗法律分析:协议书开头要注明: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及住址。
〖Two〗合伙人十,现共同合股,设立股份制公司,以实现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所有合伙人平等协商后,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共同订立以下协议。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万元,¥:___万。
〖Three〗弊端大大的,最大的弊端是——在法律上你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享有法律规定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查账权、分红权什么的,因为在法律上成为股东除了出资之外,还要跟其他股东共同签字、在公司章程上记载你的名字、出资额并在做工商登记。
我们建议,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人力股要和创业团队四年全职的服务期限挂钩,分期成熟。对于创业团队出资合计不超过100万的,我们建议,资金股合计不超过20%。
没有约束机制:容易催生懒人 有些创业公司给了员工股权之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和规定,反而催生了一些懒人。因此,选人也要非常谨慎。其实公司发展需要一批“定海神针”,要有一定的忠诚度。
股权结构不清晰将对企业上市披露产生较大的影响。部分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股权还是放在了大股东的名下。规定要求员工行权后的股权归属,是需要登记到员工名下的,如果到上市前发现了这样的问题,需要调整的事项将非常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