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如下:个人股东 马云: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的创始人,马云是阿里巴巴的第一大个人股东。截至2019年6月,他的持股比例已经从2018年的4%降至2%,但仍保持着显著的影响力。蔡崇信:作为阿里巴巴董事局副主席,蔡崇信也是公司的重要个人股东之一。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让马云仅凭5%的股份就能牢牢掌控公司。尽管软银和雅虎是大股东,但马云通过独特的合伙人制度,确保管理层,特别是他本人,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2014年上市前,马云团队持股虽低,但通过合伙人制度,他们得以提名董事并影响公司方向。
阿里巴巴的创新控制体系,马云仅凭5%股权如何执掌全局?答案在于其独特的“合伙人制度”。2014年,随着公司上市,马云、蔡崇信、软银与雅虎等多方持股,尽管马云团队持股比例相对较低,但通过合伙人制度实现了对公司核心决策的把控。
最终,阿里巴巴选择在美国上市,通过合伙人制度确保了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即使持股比例不高,马云等合伙人通过公司章程和制度安排,确保了他们对超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即使在雅虎持股40%的情况下,马云的控制权依然稳固。马云的股权虽低于5%,但加上蔡崇信和员工的股权激励,足以维持控制。
马云虽然仅占阿里巴巴8%的股份,但能取得控制权的原因在于阿里巴巴采用的是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在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限制了大股东的权利。公司的董事提名不是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来获得提名权,而是由“合伙人”来提名。这些“合伙人”拥有董事会的提名权,从而能够影响和控制公司的决策。
即使是普通的P6技术人员,持有2000股左右的股票,也可能成为百万富翁。对于工作多年的资深员工,手中的股票更是数以万计。马云不断提醒员工保持理性,尽管他自己持有的8%股份已价值1791亿美元,成为中国首富。阿里巴巴的高管和董事们也共享着这份财富。
阿里巴巴(alibaba)即将在美国上市,使其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对香港上市的辉煌相形见绌。 2007年11月6日,阿里巴巴的b2b业务在香港主板上市,发行价为15亿港元,筹资近15亿美元,市值达到687亿美元(约合88亿美元)。它以30港元的价格开盘,创造了创纪录数量的百万富翁。
蚂蚁上市后,最大的受益者仍然是阿里以及蚂蚁的核心高管和合作伙伴。按照这个估值计算,只要持有0.007%的股权,就可以成为亿万富翁,据统计,持股0.007%以上人员有58位,由此说是58名亿万富豪。
约合人民币2591万元,这意味着,阿里上市将诞生一万多名年薪千万的富翁。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合伙人管理方式也据此展开: 管理层控制决策权: 在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中,尽管马云及其管理团队仅持有4%的股权,但他们通过合伙人制度获得了对公司决策权的实际控制。合伙人提名董事会成员,从而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
两者最大区别,合伙制是非法人,说白了就根本不是公司,合伙人是出资人,以其个人所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阿里的合伙人制是企业法人,合伙人不一定是出资人,但是管理层,且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合伙人制度绝对符合马云及其管理层的要求。
在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中,合伙人具有提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两大股东软银和雅虎并不在合伙人范围内,这显示了管理层通过合伙人资格来控制董事会人选,进而掌控公司。这一设计使得马云能够以较少的股权获得较高的决策权,从而确保公司的战略方向符合其愿景。
核心特点:非传统意义上的合伙人:阿里巴巴的合伙人身份不等同于股东或公司董事,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提名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合伙人在阿里内部仅拥有提名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但通过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实际上控制了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
1、阿里巴巴最终选择在美国上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合伙人制度得到美国交易所认可: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包括提名董事会的权利,已经得到了美国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正式接纳和书面确认,符合其上市要求。
2、满足不同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美股市场:阿里巴巴最初选择在美股上市,主要是因为美股市场对“同股不同权”的接纳度较高。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要求“同股不同权”,即不同的股份拥有不同的投票权,这在当时港股市场是不被允许的,但在美股市场则可以得到实现。
3、阿里巴巴选择在美国上市的原因在于香港交易所的规则限制,这使得港交所不允许阿里巴巴采用其独特的合伙人制度进行上市。这一制度允许阿里巴巴的管理团队不受外部小股东的干扰,以保持公司的运营自主性。然而,港交所对这种以小控大的管理模式并不给予豁免,因此阿里巴巴只能选择赴美上市。
4、由于香港交易所(港交所)的规则不允许阿里巴巴采用合伙人制度上市,阿里巴巴最终选择在美国上市。这一决策导致其成本增加了5倍到2倍左右。港交所对以小控大的管理方式并不提供豁免,而阿里巴巴则采用了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制度不太一样,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上市之初,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内部人士可以控制整个董事会,公众股东不会获得任何实质的权限。而阿里巴巴28个合伙人将有权力任命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如果董事候选人遭到股东反对,合伙人可以重新提交候选人名单。
那就在于,在“合伙人制度”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由阿里巴巴内部老人组成的合伙人群体提名,而不是按股份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而双重股权架构则是 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持有者同股不同权,比如企业管理层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可能与普通投资者持有的表决权是10比1。
合伙人资格与股权分离: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并不一定是公司的出资人,而是由管理层成员组成。这一制度设计使得管理层能够在不持有大量股权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掌握公司的决策权。 独特的“双层股权”结构: 阿里巴巴采用了双层股权结构,即A类股和B类股。
然而,合伙人制度的透明度问题引发了质疑。与双重股权制相比,阿里的合伙人制度缺乏明确的公开信息,如合伙人名单、任期、替换规则等,这使得外部股东难以评估风险。而且,合伙人制度是否能克服创始人离去后公司下滑的问题,也存在争议,因为在快速变化的互联网行业,创始人个人的影响至关重要。